/ 同伴動物 /美國關於禁止鍊狗的法律2016.06.10

美國各州關於鍊狗的法律有所不同,但有一些共通的地方。有些州明訂鍊狗的「合理時間」。加州禁止將狗鍊在靜止固定的物體上,但是飼主暫時離開狗去辦事的話,可以在合理時間內將狗鍊住,而24小時內不得超過3小時。德州對合理時間的定義跟加州一樣。

有些州將鍊狗列在反虐待法所禁止的範圍之中,印第安納州認為,用鍊繩長時間限制動物行動而危害其性命或健康就是「疏於照顧」。西維吉尼亞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將「殘忍的鍊繩」列在虐待動物的行為之內。

有些州明訂如何鍊狗,例如德拉威州明訂拴繩必須有182公分,或至少是狗的鼻子到尾巴底部長度的三倍。印第安那州跟密西根州也要求拴繩必須是狗身長的三倍。許多州要求必須讓鍊住的狗在進食、飲水、休息時不受阻礙。容許鍊狗的州通常會要求以不危害動物福利來鍊狗。

攝影/許閔皓
加州

概述

  • 不可將狗拴在、綁在、鍊在、限制在任何狗屋、樹、籬笆或其他靜止的物體。
  • 可以暫時拴住狗,「不得超過暫時辦事所需的時間」。

罰則
動物管制單位可對違法者發出警告,要求飼主改正。若違法行為危害動物的健康或安全,或動物因而受傷,則處重罪或輕罪。

法條連結 West’s Ann. Cal. Health & Safety Code § 122335

康乃狄克

概述

  • 不可將狗拴在靜止的物體或移動裝置,包括但不限於滑輪。
  • 拴繩的禁令:
    1.拴繩長度讓狗無法走到243公分遠,此距離不包括狗從鼻子到尾巴底部的長度。
    2.拴繩兩端沒有軸承避免扭轉或纏繞,除非有人在場。
    3.衣架、鎖喉項圈、刺針項圈、籠頭帶、任何非特定設計給狗使用的物品、任何不適合用來限制狗的物品。
    4.帶有重量的拴繩,或含有超過0.6~2.5公分厚的金屬鍊條。
    5.拴繩使狗接觸到物體或危險事物,包括但不限於窗臺、游泳池畔、籬笆、公用道路或快速道路、陽台或露台的圍欄,造成受傷或勒住的風險,除非有人在場。
  • 如果政府發佈氣象報告或警告,或者戶外狀況(極度炎熱、寒冷、強風、豪雨、下雪、下冰雹)對狗的健康或安全造成風險,禁止在戶外將狗拴在靜止物體或動態裝置(如滑輪),除非不超過15分鐘。

罰則
初犯罰金低於100元美金,再犯罰金100~250元美金,後續罰金250~500元美金。

法條連結 CT ST § 22-350a

戴拉威

概述

  • 戶外狗屋:必須使用拴繩,且不能讓狗跟其他物體纏在一起,或接觸到其他狗。
  • 拴繩要有182公分長,或至少是狗身長的三倍。
  • 必須讓狗方便出入狗屋、容易進食及飲水。

法條連結 9 Del.C. § 904

華盛頓特區

概述

  • 「殘忍鍊繩」是指用鐵鍊、繩索、拴繩、牽繩、纜繩或類似的物品將狗跟靜止的物體或滑輪綁在一起,有危害健康、安全或福利的可能。
  • 殘忍鍊繩包括:
    >勒住動物導致呼吸困難
    >導致動物無法靠近食物、飲水、陰涼處、乾地
    >導致動物無法逃離傷害

罰則
拘禁最多180天及/或罰金最高250元美金

法條連結 DC ST § 22.1001

夏威夷

概述

  • 刻意或不經意地用鎖喉項圈、刺針項圈將狗拴在、綁在、限制在狗屋、樹、籬笆或任何靜止物體,屬於違反殘忍對待動物的二級罪行。

罰則
屬於輕罪,沒入動物,原飼主必須承擔照料動物的費用。

法條連結 HI ST § 711-1109

伊利諾

概述

  • 70/3(b)將狗拴在戶外的飼主必須確保下列事項以符合法律:
    1.拴繩不得造成人已知的狀況加劇而使狗受苦
    2.拴繩要避免跟其他拴住的狗纏在一起
    3.拴繩不得(a)超過狗體重的1/8或(b)使用拖鏈、木材鐵鍊
    4.拴繩必須是人腳長的10倍
    5.以正確合適的胸背帶或項圈拴住,不得使用刺針或鎖喉項圈
    6.不可讓狗得以進入他人土地、公有人行道或道路

罰則
違反(b)者犯了B級輕罪

法條連結 510 ILCS 70/3

印第安那

概述

  • 「疏於照顧」表示以符合下列條件的繩子、鍊子或拴繩在短時間限制動物行動,以致危害動物性命或健康
    >過重
    >勒住動物造成呼吸困難
    >長度不足動物身長的3倍
    >嚴重危害動物性命或健康

罰則
沒有明確列出

法條連結 IN ST § 35-46-3-.05

路易斯安那

概述

  • 以非人道、殘忍或危害福利的方式綁住、拴住或限制住任何動物都是違法

罰則
罰金最高300元美金

法條連結 LSA-R.S. 14:102.26

緬因

概述

  • 以非人道或危害福利的方式綁住、拴住或限制住任何動物都是違法

罰則
罰款最高100元美金

法條連結 ME ST. Tit. 7 § 3972

馬里蘭

概述

  • 人不可用不合理限制狗行動的方式將狗放在戶外而無人照料,也不可使用下列項圈:
    >主要以金屬製成
    >周長沒有比狗的脖圍大2.5公分
    >限制狗而無法獲得適合及充足的乾淨飲水,或無法靠近適當的休息處
    >不安全或不衛生
    >造成狗受傷

罰則
屬於輕罪,拘禁最多90天及/或罰金最高1000元美金

法條連結 MD CRIM LAW § 10-623

麻州

概述

  • 飼主不可連續24小時以上將狗鍊在或拴在靜止的物體,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狗屋、柱子或樹木。
  • 拴繩不可讓狗離開飼主、暫時照護者的土地。
  • 必須使用專門為狗設計的拴繩(不可使用木材鐵鍊或其他非為狗設計的物品)。
  • 鐵鍊或拴鍊不可超過狗體重的1/8。
  • 6個月以下的狗不可被拴在戶外。
  • 符合以上情況之下,可使用滑輪。
  • 飼主在任何時候都不得造成狗受到殘忍對待或不人道的拴鍊(例如接觸到穢物、挑釁或騷擾被拴鍊的狗、或造成狗面臨如動物攻擊的危險狀況)。

罰則
初犯:書面警告或罰金最高50元美金

再犯:罰金最高100元美金

三犯或後續:罰金最高300元美金,將狗沒入當地收容所且花費由飼主負擔,或失去擁有身分

法條連結 M.G.L.A. 140 § 174E

密西根

概述

  • 飼主不可拴住狗,除非拴繩至少是狗身長的3倍,並連接專為拴繩設計的胸背帶或非鎖喉項圈。

罰則
一隻動物:拘禁93天及/或罰金1000元(輕罪)

二~三隻動物或一隻動物死亡:1年/罰金2000元(輕罪)

四~十隻動物或先前至少有一次被定罪:2年/罰金2000元(重罪)

十隻以上動物:4年/罰金5000元(重罪)

法條連結 M.C.L. § 750.50

內華達

概述

  • 不可在以下情況使用拴繩、鍊子、繩子、滑輪來限制狗的行動:
    >長度少於365公分
    >致使狗會被籬笆或其他物品纏住
    >使用刺針或鎖喉項圈
    >在24小時內超過14小時

罰則
初犯:輕罪

>在市監獄或郡監獄拘禁2天到6個月

>48~120小時社區服務

>罰金:200~1000元美金

再犯:拘禁時間10天到6個月,增加罰金及社區服務時數

三犯或後續:重罪

法條連結 NV ST 574.100

北卡

概述

  • 惡意使用鍊子或電線而超過安全限制狗行動的程度屬於違法。「惡意」表示故意限制且帶有敵意或動機不良。

罰則
一級輕罪

法條連結 N.C.G.S.A.§ 362.3

奧勒岡

概述

  • 2013年實施「違法拴鍊」的新法。
  • 拴鍊馴化動物而違反下列規定者違法:
    >拴繩長度不合理、沒有給予適當空間,造成馴化動物被纏住而遭受健康或安全的危害
    >使用刺針或鎖喉項圈
    >在24小時內超過10小時
    >使用滑輪的情況下,在24小時內超過15小時

罰則
違法拴鍊法的罰則:B級違法

二級疏於照顧動物的罰則:根據167.325,刻意或不經意地拴鍊馴化動物並造成身體傷害,即犯下二級疏於照顧動物的罪行。屬B級輕罪。

若有以下情形則屬C級重罪

(a)已因違反ORS 167.325、ORS 167.330或其他相等法律被定罪兩次以上

(b)涉及11隻以上的動物

(c)蓄意在未成年孩童面前犯案,且有一次以上因家暴而被定罪的紀錄

一級疏於照顧動物的罰則:根據167.330,刻意或不經意地拴鍊馴化動物並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或死亡,即犯了一級疏於照顧動物的罪行。屬A級輕罪。

若有以下情形則屬C級重罪

(a)已因違反ORS 167.330、ORS 167.325或其他相等法律被定罪一次以上

(b)涉及10隻以上的動物

(c)蓄意在未成年孩童面前犯案

法條連結 ORS § 167.343 ORS § 167.325 ORS § 167.330

羅德島

概述

  • 下列事項屬於違法:
    1.將狗永遠拴住,且行動範圍小於113坪或方圓1.8公尺
    2.使用鎖喉項圈或刺針項圈
    3.在24小時內拴住超過10小時,或在24小時內關在圍欄、籠子或其他休息處超過14小時

罰則
初犯以書面警告,再犯及後續可視為違反§4-1-2。違反的每一日都構成另一件犯行。

處以拘禁最高11個月及/或罰金50~500元美金。

法條連結 Gen. Laws, 1956, § 4-13-42

田納西

概述

  • 刻意綁住、拴住或限制動物導致身體受傷屬於違法

罰則
初犯:A級輕罪

再犯或後續:E級重罪

法條連結 T. C. A. § 39-14-202

德州

概述

  • 飼主不可一天多次或在天氣不佳時將狗留在戶外無人照料,並用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其行動。
  • 拴繩長度少於狗身長的5倍或304公分則為不合理。
  • 環境不安全或造成狗受傷也不合理。
  • 項圈若符合規定,則此法不適用於使用滑輪的情況。

罰則
C級輕罪

曾被定罪則屬B級輕罪

法條連結 TX HEALTH & S § 821.076 - 081

佛蒙特

概述

  • 以不人道或危害福利的方式綁住、拴住、限制動物的行動則違法,不管是寵物或牲畜。

法條連結 VT ST T.13 s. 352

維吉尼亞

概述

  • 飼主必須提供同伴動物適當的空間。
  • 「適當空間」表示拴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適合動物的年紀及大小
    >以適當的項圈、籠頭帶或胸背帶連結拴繩
    >保護動物免於受傷,也免於跟其他物品或動物纏在一起
    >至少是動物身長的3倍

罰則
四級輕罪

法條連結 VA ST § 3.2-6500

西維吉尼亞

概述

  • 刻意或不經意地以殘忍的方式鍊住或拴住動物是違法的

罰則
輕罪:罰金300~2000元美金或拘禁最高6個月

法條連結 WV ST s. 61-18-19

譯者/張洵宜   攝影/許閔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