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到夏天,總是要呼籲別把動物關在車內。如過去我們分享過,夏天的車廂內溫度攀升的速度遠比想像中快,也可能讓車內的動物面臨中暑、脫水,甚至死亡的危險。
而一般民眾看到有動物關在車廂中時,願意出手救援的人常會卡在同一個念頭上:除了通報相關機構前來救援外,如果破窗救出動物,會不會反過來被車主追究毀損責任、要求賠償?這份不確定性有可能會錯過救援的黃金時間,造成動物死亡。
2026年7月1日美國印第安納州的HEA1165(House Enrolled Act No.1165)正好在這個夏天上路。
除了處理熱車救援的責任問題,也一併修改多項與動物相關的刑事規定,涵蓋動物虐待與疏忽照顧的處罰,以及動物竊盜的定罪標準。
車內受困動物救援有了責任規則的調整
這次修法針對民眾破窗救援受困車內動物的責任規則,做了兩項調整。
在舊法之下,一般民眾破窗救援其實已經有一定的免責空間,符合條件的救援者,對於強行進入車輛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原本就可以免除民事與刑事責任。但當時附帶一個條件:救援者仍必須負擔車輛維修費用的一半。換句話說,即使出於善意救出動物,還是得為破窗自掏腰包分攤修車錢。
這次修法把這半數維修費的規定刪除了,等於進一步減輕救援者的負擔;同時保留原本的免責架構,讓符合條件的救援者,對強行進入車輛所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害」(other property damage)免除民事與刑事責任。
不過,要主張免責,救援者通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合理相信動物受困車內,且若繼續留在車內,將有立即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危險;已確認車輛上鎖,並判斷強行進入確有必要;在破窗前已撥打911,或設法聯繫警察、消防、動物管制或其他緊急救援人員;進入車輛及移出動物時,使用的力量沒有超過合理必要程度;並留在現場陪伴動物,直到救援人員抵達。
動物虐待與疏忽照顧:升級重罪的門檻更明確
印第安納州的刑事罪名分為輕罪(misdemeanor)與重罪(felony),重罪再依嚴重程度分為第1級至第6級,數字越小、罪責越重。(備註1)
遺棄或疏忽照顧動物:修法新增三種可直接升級為重罪的情況,一是行為發生在未成年人在場時;二是遺棄或疏忽導致動物嚴重且永久的身體損傷、失去意識、肢體或器官功能永久或長期喪失或受損,甚至死亡;三是行為人管領十隻以上脊椎動物,且至少有一隻動物未同時獲得足夠食物、可飲用水及適當遮蔽處,或被置於過度擁擠環境,或行為人漠視環境對動物健康與福祉造成的有害影響。最後一種情況,顯然是為了處理大量飼養失控與動物囤積案件而設。
一般虐待動物部分:修法同樣把「行為發生在未成年人立即在場時」新增為升級為重罪的事由,並明確把造成動物嚴重且永久的身體損傷、失去意識、肢體或器官功能永久或長期喪失或受損,甚至死亡,列為升級為第6級重罪的情形。
酷刑與殘害動物部分:它本來就是第6級重罪,處罰不會再往上加,改動的是「酷刑」(torture)的法律定義,讓更多行為態樣被涵蓋進來。以高低溫致害為例,舊法只把故意將動物凍死或熱死列為明文樣態,換句話說,必須造成死亡才算數。
不過這次修法後,只要把動物暴露在超出牠年齡、健康狀況、疾病或身體特徵所能承受的高溫或低溫環境,並因此造成疼痛、痛苦或死亡,就可能構成酷刑。成立門檻從原本的「必須致死」降到「造成疼痛或痛苦」即可構成重罪。
此外,修法也新增了「明知、故意或輕率地使動物飢餓、脫水或窒息」這類行為,並明定未經所有人同意而明知或故意殺害「家養動物」(備註2),同樣構成第6級重罪。
(備註1)依印第安納州的量刑規定,第6級重罪的法定刑通常為6個月至2年6個月徒刑,並可併科最高1萬美元罰金。實際科刑仍要看個案事實與量刑規則而定,但相較於單純的輕罪,一筆重罪紀錄往往帶來更長期的法律與社會後果。
(備註2)「家養動物」(domestic animal)指非野生動物,範圍包含牛、馬、騾、豬、羊、狗、貓、家禽、鴕鳥、鴯鶓等,也涵蓋特定分類上的駱駝科、鹿科與野牛等動物。不過,法條仍保留一定的抗辯空間,例如為保護人身安全、避免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等情境。
動物竊盜:不再看市價高低
在目前多數法律體系中,動物長期被當作「物」看待。印第安納州也不例外,寵物在民事法律上至今仍被歸類為個人財產,離婚或分居時甚至會像其他資產一樣被列入分配。正因如此,過去竊取動物是否構成重罪,往往取決於牠的市場價值有沒有達到一般竊盜罪的金額門檻,而伴侶動物常因市價偏低,使竊盜行為僅能按一般輕罪處理。
這次修法在這一點上做了調整:只要竊盜對象是法案定義的家養動物,例如牛、馬、豬、羊、狗、貓等,不論市場價值多少,即構成至少第6級重罪;若涉案財產價值達到一般竊盜罪的更高門檻(5萬美元以上),則可能落入更重的第5級重罪。
以動物作為家暴控制手段:擴大處罰範圍
印第安納州原本就設有「家庭暴力動物虐待罪」,屬第6級重罪,但過去僅限於殺害動物的情形。這次修法擴大範圍:只要加害人出於威脅、恐嚇、脅迫、騷擾或恫嚇家庭成員的意圖,對脊椎動物施以虐待、遺棄、殺害或疏忽照顧,都可能構成本罪。
對照臺灣現況,可以思考的幾個方向
儘管臺灣與美國的國情、法律體系與社會脈絡都有明顯差異,印第安納州的作法未必能直接移植,其中若干立法思路仍值得作為未來討論的參考。
- 高溫車內動物救援的責任保障:回到開頭的情境,在臺灣看到寵物被關在車裡,多數人會先想到通報警方、消防或動保單位。但如果情況緊急、來不及等人趕到,自己動手破窗救援,會不會事後被車主要求賠償車損,甚至被追究毀損責任?這正是讓許多人猶豫的地方。破窗救的是受困車內的小孩,因為保護的是人的生命安全、犧牲的只是一片車窗,通常比較容易被認定為合理,有機會免責;但換成救寵物就沒那麼單純,因為在臺灣的民法裡,動物到現在仍被當成「物」(財產)看待,並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雖然近年已有部分法院判決開始正視寵物的特殊性,但法條上的定位並未改變。若有相關案例發生,個案到底算不算合理救援?還是得看具體情況一件一件認定。也就是說,出手之前,救援者往往無法事先確定自己到底會不會被追究,這份不確定,正是現行制度的缺口。印第安納州的作法,是把免責的條件一條一條列清楚:合理相信動物有立即危險、先確認車門上鎖、破窗前先報案、只用必要的力量、留在現場等救援人員到場。條件明確,善意救援的人在動手前就能大致判斷自己有沒有符合保護要件,比較不用擔心事後被咎責。這種把規則講明白的設計,值得作為參考。
- 動物囤積案件的處罰與後續監督:臺灣近年也不乏動物囤積案件,例如飼主飼養二十多隻犬隻,卻未提供適當遮蔽處與乾淨充足的食物飲水,動物長期被鏈住或關籠,環境髒亂。目前這類案件可能依情節與結果適用《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罰、刑罰、沒入或禁養規定,但在刑責認定的具體門檻,以及裁罰後如何持續追蹤、防止再犯上,仍有精進空間。印第安納州針對「管領十隻以上脊椎動物,且至少有一隻動物未獲適足照顧、處於過度擁擠環境,或其生活環境已危害健康與福祉」設定具體升級門檻,是值得參考的立法技術。臺灣未來或可思考,是否需要更明確區分單一動物受虐案件與大量飼養失控案件,並搭配禁養、追蹤訪視、心理支持或強制輔導等後續機制。
- 動保與家暴體系的整合:在家暴脈絡中,傷害、虐待、帶走或疏忽照顧寵物,都可能成為控制被害人的手段。臺灣也曾發生具代表性的「茶茶案」:加害人以熱水澆淋同居前女友的貓「茶茶」致死,並將影像傳給被害人,以逼迫對方返家。這類案件顯示,動物受害並非單純的動保問題,也可能是親密關係暴力與控制的一部分。在現行法制下,這類行為可能成為被害人遭受精神控制或脅迫的事實脈絡,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常保護令類型,尚未明文將寵物的交付、安置、暫時照護或禁止傷害列為獨立項目。法院雖可能透過「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命令」在個案中處理,但仍欠缺明確的法定類型與穩定的實務標準。相較之下,印第安納州直接擴大既有罪名,並在動保與家暴兩套法制間建立較明確連結,值得作為對照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