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越來越熱。中央氣象署氣候變遷資料指出,近年極端事件愈加頻繁,高溫日數逐年增加,極端高溫已成為氣候變遷下最顯著的威脅之一;2024年,臺灣部分測站觀測溫度也曾突破歷史紀錄,高溫環境的考驗日益嚴峻。
對人類來說,高溫與濕度已經讓夏季生活更加難熬;對狗、貓等寵物來說,悶熱、缺乏遮蔽、通風不良、無法自由離開的環境,風險可能更高。動物不像人可以自行開門、補水、尋找陰影或求救,一旦被長時間留在不適合的空間裡,高溫風險就可能快速累積。
談到高溫與動物保護,西班牙近年的規範值得臺灣飼主參考。
西班牙《Ley 7/2023 de protección de los derechos y el bienestar de los animales》把部分高風險飼養方式直接列為禁止事項,其中包括不得以習慣性方式,將犬、貓留置於露台、陽台、屋頂平台、儲藏室、地下室、庭院及類似空間或車輛內。
西班牙法律怎麼規定?
西班牙《Ley 7/2023》第27條針對伴侶動物列出多項禁止行為,其中明定禁止以「#習慣性」方式,將犬、貓維持在露台、陽台、屋頂平台、儲藏室、地下室、庭院及類似空間或車輛內。
西班牙法的嚴格之處,在於它不是只等到動物已經受傷後才處理。法律先將特定高風險飼養方式列為禁止行為,再依情節與結果決定違規類型與罰則。特別是把狗、貓#長期留在露台、陽台、車輛等不適合久待的空間,本身就可能構成法律問題。
西班牙法也要求,若犬、貓必須安置於開放空間,飼主或照顧者應使用能保護動物免受惡劣天候影響的場所,並避免讓動物長時間直接暴露於日照、雨水或極端寒冷之下。
西班牙罰則最高可到20萬歐元
西班牙法將違規分為輕微、嚴重與非常嚴重三類。輕微違規可處以警告,或500至10,000歐元罰款;嚴重違規可處以10,001至50,000歐元罰款;非常嚴重違規則可處以50,001至200,000歐元罰款。
其中,若「永久性」將狗或貓留置於露台、陽台、屋頂平台、儲藏室、地下室、庭院及類似空間或車輛內,西班牙法將其列為嚴重違規。因此,相關行為在法條結構上可能對應到10,001至50,000歐元的罰款級距。
如果違反法律義務或禁令,進一步造成動物死亡,且尚未構成刑事犯罪,則可能落入非常嚴重違規,罰款級距提高到50,001至200,000歐元。
罰款以外,西班牙法也可能附帶其他處分,例如介入處理動物並移送至保護機構、暫停相關許可或授權、關閉場所、禁止從事與動物相關活動或持有動物、要求接受動物福利與保護課程,或要求進行社區服務等。
臺灣法規介入方式較為消極
臺灣《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也有相近精神。飼主應提供動物適當、乾淨且無害的食物,以及24小時充足且乾淨的飲水;也應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良好,並有適當遮蔽、照明與溫度的生活環境。法律也明定,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於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因此,若長時間將狗、貓留在高溫、缺水、無遮蔽、通風不良,或動物無法自由離開的陽台,並不是臺灣法律完全管不到。臺灣法雖然沒有像西班牙法那樣直接點名「陽台、露台、車輛」作為狗、貓不得習慣性放置的空間,但可以從飲水、遮蔽、通風、溫度、安全環境及密閉空間等一般照護義務切入。
臺灣法制則較偏向以一般照護義務與結果分級處理。
若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至第10款,但尚未造成動物受傷,主管機關通常會先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因過失造成一般傷害,但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也屬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若故意造成動物受傷,但未達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因過失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則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若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與西班牙的差異
簡單說,臺灣法制已經要求飼主提供適當食物、飲水、通風、遮蔽、照明與溫度,也規定不能長時間把寵物留在密閉空間內。若動物尚未受傷,法律多半先透過限期改善處理;若屆期不改善,或已造成傷害、重傷甚至死亡,罰則才會逐步加重;嚴重時,還可能進入刑事責任。
西班牙則更明確地把「習慣性或永久性將狗、貓留在露台、陽台、車輛等空間」放進禁止事項與違規分類中。尤其「永久性」放置在陽台、露台、車內等場所,本身就被列為嚴重違規,罰款級距可達10,001至50,000歐元;若造成死亡,還可能進入50,001至200,000歐元的非常嚴重違規級距。
這樣的差異,使西班牙制度更偏向「先禁止高風險飼養方式,再視情節裁罰」;臺灣制度則較像是「先設定一般照護義務,再依是否改善、是否造成傷害,以及結果嚴重程度決定處罰」。
兩者都有動物福利的精神,但介入時點與法條表達方式不同。
| 比較項目 | 西班牙動物福利法 | 臺灣動物保護法 |
|---|---|---|
| 規範重點 | 較明確將狗、貓長期或習慣性留置於陽台、露台、屋頂、地下室、儲藏室、庭院或車輛等空間列為問題。 | 主要以飼主照護義務為核心,要求提供適當食物、飲水、安全通風、有遮蔽且溫度適當的生活環境。 |
| 對陽台飼養的態度 | 重點不是禁止寵物短暫到陽台活動,而是禁止把陽台、露台或類似空間當成長期或固定飼養場所。 | 沒有以「陽台飼養」作為特定禁止類型,但若環境高溫、缺水、無遮蔽、通風不良或有危害之虞,仍可能違反照護義務。 |
| 法律介入時點 | 較偏向預防性介入:即使尚未造成動物死亡或明顯傷害,長期留置於不適合空間本身就可能構成違規。 | 較偏向一般照護義務與結果分層:未造成傷害時,通常先要求限期改善;若造成傷害、重傷或死亡,罰則再加重。 |
| 罰則設計 | 依違規程度區分為輕微、嚴重與非常嚴重。嚴重違規可處10,001至50,000歐元罰款;非常嚴重違規可處50,001至200,000歐元罰款。 | 違反照護義務且屆期未改善,可處新臺幣3,000元至15,000元罰鍰;若造成傷害,可處新臺幣15,000元至75,000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能進入刑事責任。 |
| 制度特色 | 將特定高風險飼養方式明文化,讓「不適當安置」本身成為法律關注焦點。 | 以飼主是否提供適當照護、是否改善,以及動物是否受傷或受害程度作為裁罰判斷基礎。 |
| 核心差異 | 更強調事前避免風險,不等到動物受傷或死亡才處理。 | 較偏向先要求改善,再依結果嚴重程度加重處罰。 |
不要等到出事才處理
法律只是最低標準。
對犬來說,高溫可能造成熱衰竭與中暑;對貓或其他小型動物來說,悶熱、缺水與壓力也可能迅速累積。人類覺得「只是放一下」的環境,對無法自行開門、補水、尋找陰影或求救的動物而言,可能已經是危險處境。
氣候變遷讓高溫風險更常態化,也讓寵物照護標準必須提高。過去被視為「方便」或「習慣」的飼養方式,例如長時間把狗、貓留在陽台、車內、屋頂或通風不良的空間,現在都應重新檢視。
真正負責任的飼養,不只是餵食與散步,而是主動判斷環境是否安全、舒適,並符合動物的生理與心理需求。對無法自行選擇生活環境的毛小孩來說,飼主的每一個決定,都可能直接影響牠們的健康與生命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