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7日上午,新竹縣一處住家附近發生動物毒殺事件,五隻狗和一隻貓因吃下摻有農藥的食物而死亡。
根據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一名林姓男子先前曾在附近遭犬隻追逐,因而心生不滿。他將農藥「萬寧粉」裹在雞頭與雞脖子上,開車前往附近住家前的空地投放,最終造成五隻狗、一隻貓死亡。
2026年9月21日,新竹地方法院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0個月、併科罰金20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
法院在判決中強調,人類有尊重動物生命的義務,認為被告因遭犬隻追逐就投放毒餌,導致多隻動物死亡,應予嚴厲非難。然而,法院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和解賠償,以及沒有相關犯罪前科等因素,最後決定給予緩刑。
六隻動物死亡,為何沒有適用加重刑責?
這起案件讓我們再次注意到《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的適用問題。
2017年修法時,立法者增訂第25條之1,針對使用藥物、槍械,造成複數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的行為,提高刑責至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新竹案件同樣涉及使用農藥投毒,而且造成六隻動物死亡,但法院最終適用的是刑度較低的第25條。從判決理由中,也未見法院進一步討論第25條之1是否適用。
當然,造成複數動物死亡,不代表必然符合第25條之1所要求的「情節重大」。法院仍須依照具體事證,判斷投毒方式、危險程度與其他犯罪情節。
但這也讓人想問:一名男子事先準備含農藥的毒餌,前往住家附近投放,造成五隻狗、一隻貓死亡,這樣的行為應如何評價?《動物保護法》當年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希望處理的又是什麼樣的案件?
動平會過去曾在〈死了兩次的動物:法官為何輕判毒殺犯?〉中,分析多起毒殺動物的判決。我們發現,即使法律已經提高刑責,不同法院對於「情節重大」的認定,以及和解、認罪等因素的評價,仍可能出現明顯差異。
近年也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例如2022年苗栗狗場毒殺案,兩隻狗遭農藥毒殺,法院認定符合第25條之1的「情節重大」,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併科50萬元罰金,最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2026年6月,宜蘭空拍機投毒案的一審判決,同樣適用第25條之1。該案造成三隻動物死亡,另有六隻動物中毒,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併科60萬元罰金,沒有給予緩刑。
這些案件的犯罪動機、手段、證據及犯後態度並不相同,不能單憑刑期長短就認定哪個判決有問題。但放在一起比較,確實值得進一步了解司法如何判斷毒殺行為的嚴重程度。
和解之後,動物受到的傷害就結束了嗎?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和解在毒殺案件中的影響。
新竹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已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且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此認定沒有再犯之虞,給予兩年緩刑。
被告願意承認錯誤、賠償損害,自然可以納入量刑考量。但我們也想提出一個長期存在的疑問:當犯罪侵害的是動物生命,與飼主和解,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彌補犯罪造成的傷害?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動物遭殺害可能同時涉及《刑法》的毀損罪,以及《動物保護法》的刑事責任。前者處理的是他人的財產遭到損害,後者則涉及動物生命與身體所受到的侵害。
這次判決也明確指出,被告一次投毒造成六隻動物死亡,侵害了數動物的生命法益。雖然法律上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但這六隻動物所受的傷害,並不會因此變成單一生命的損失。
告訴人可以接受賠償、選擇和解,法院也可以將此作為量刑因素。然而,對已經死亡的動物來說,生命不會因為賠償而恢復。
判決還以被告「一時失慮」作為給予緩刑的考量之一。但從法院認定的犯罪過程來看,被告事先將農藥裹入食物,再駕車前往投放地點。這樣的準備行為,是否適合用「一時失慮」概括,也值得討論。
人犬衝突需要解決,卻不能成為毒殺的理由
這起事件的起因,是被告先前曾遭犬隻追逐。
遇到犬隻追逐,確實可能讓人感到害怕、不安,甚至影響日常出入安全。這些問題需要被重視,也需要地方政府、飼主及社區共同處理。
但處理人犬衝突,與私自投毒殺害動物,是兩回事。
毒餌不會辨識目標。只要投放在動物能夠接觸的地方,就可能傷害其他犬貓、野生動物,甚至對附近居民與兒童造成風險。
這些年來,我們看過不少動物因毒藥死亡的事件,有些案件因為監視器、現場證據或其他線索得以追查,但也有許多動物死亡後,始終無法確認投毒者是誰。
因此,除了追究個案責任,毒殺案件的通報、蒐證與調查能力,同樣需要改善。當居民發現疑似毒餌或不明原因死亡的動物時,應有容易使用的通報管道,並由具備專業能力的人員妥善採證。
回到新竹這起案件,六隻動物的死亡已經無法挽回。法院認定被告有罪,至少讓這起毒殺事件獲得刑事司法的裁判。但我們仍期待,司法能更充分說明重大毒殺案件的法律適用及量刑理由,也期待政府在毒藥管理、人犬衝突處理及第一線蒐證上投入更多資源。
畢竟,比起事後討論一名投毒者應該判多久,更重要的是讓下一起毒殺事件不再發生。
註:本文依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撰寫。後續是否上訴、判決是否確定,仍應以司法機關最新資料為準。
延伸閱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本文討論的主要案例。
🔗 《死了兩次的動物:法官為何輕判毒殺犯?》
動平會於2021年整理多起毒殺動物的司法判決,探討《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增訂後,法院如何認定「情節重大」,以及和解、認罪、犯罪動機等因素如何影響量刑與緩刑。文章也分析不同審級對同一案件的法律見解差異,並整理毒殺案件的蒐證重點及相關民事、刑事責任。
🔗 全國首例空拍機投毒案判刑,法院如何看待毒殺動物?
2026年宜蘭空拍機投毒案造成三隻動物死亡、六隻動物中毒。法院認為被告以私人恩怨投放劇毒飼料,可能危及更多動物及現場人員,即使已認罪並與告訴人和解,仍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不予緩刑。文章並比較苗栗狗場毒殺案,討論法院對「情節重大」的認定,以及毒殺案件中蒐證的重要性。
🔗 守護環境反毒殺|動平會專題網站
動平會製作的反毒殺倡議與教育專區,介紹動物毒殺問題、毒物造成的危害、相關法律責任,以及常見毒物的辨識與防範方式。網站也提供疑似毒殺事件的通報資訊、蒐證與宣導資源,協助民眾認識環境中的毒殺風險,並在發現疑似案件時採取適當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