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結殘酷陷阱 /韓國已因動物痛苦而原則排除套索陷阱,臺灣還要繼續把山豬吊當成農損解方嗎?2026.06.16

每當我們倡議禁止山豬吊陷阱時,最常遇到的質疑就是:「那農損怎麼辦?難道要農民自己承受損失嗎?」

這樣的反應並不難理解。山豬造成農損,確實是真實存在、也必須正視的問題;對第一線農民而言,這不是抽象的保育辯論,而是直接影響生計與勞動成果的現實壓力。

也正因如此,有些民眾看到禁止山豬吊的倡議時,才會產生強烈反應。他們擔心的不是沒有道理:如果山豬吊不能再被使用,農民是否有其他可負擔、可取得、真正有效的方法保護作物?農損發生時,是否有人能協助處理?損失又是否有制度可以支持?

這些問題不該由農民獨自承擔,而是應該被視為國家制度與政策責任必須面對的課題。當農損持續發生、農民的焦慮與壓力不斷累積時,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為什麼長期以來,政府沒有建立足夠完整的預防措施、補償制度、通報機制與專業協助,讓農民不必在缺乏支援的情況下,被迫依賴最便宜、最容易取得,也最容易被地方習慣化的工具?

韓國2019年害獸防治原則排除套索陷阱

韓國環境部在2019年12月26日公告修訂「유해야생동물 포획도구에 관한 규정」(有害野生動物捕獲工具規定)時,明確把「올무」,也就是套索陷阱,從一般合法捕獲工具中排除。公告列舉的可用工具包括獵槍、空氣槍、麻醉槍、石弓/弩、弓、捕獲籠、網具,以及其他被認定不損害生命尊嚴的工具;但過去曾可在地方政府許可下使用的套索,已原則上被排除。

排除套索的理由,是因為套索在捕獲過程中會讓動物承受極端痛苦。

韓國環境部自然保全政策官員當時表示:「야생동물일지라도 극심한 고통 속에서 죽어가도록 하는 것은 생명가치 존중 측면에서 피해야 할 일」(即使是野生動物,也應避免讓牠們在極甚痛苦中死去,這是尊重生命價值的觀點。)這句話點出了政策判斷的核心:即使是被列為有害、必須進行管理的野生動物,其生命與感受痛苦的能力仍應受到基本尊重,不應被迫在漫長的掙扎與痛苦中死去。

因此,韓國在保留農損管理與有害野生動物控制機制的同時,選擇以捕獲籠、網具,以及受嚴格管制的槍枝等工具取代套索,將動物痛苦與生命價值納入農損管理與野生動物管理政策的重要考量。

韓國並非沒有山豬農損問題

山豬在韓國是重要的有害野生動物管理對象。農作物損害、地方政府接獲的出沒與受害通報,以及非洲豬瘟防疫,都讓山豬成為韓國政府必須處理的公共議題。

從公開資訊中可以看到,韓國的制度至少提供民眾幾項處理方向。

第一,農民可申請野生動物損害預防設施設置補助,例如圍籬、侵入防止網、捕獲籠、警音器、侵入感測器等。

第二,野生動物造成農業、林業、漁業損害時,有損害補償制度。這類補償並非無條件或全額補償,而是依申請、審查、損害狀況與地方制度執行;但至少代表國家承認野生動物農損不是農民個人應獨自承擔的問題。

第三,若要捕獲有害野生動物,不能由任何人任意自行設置獵具,而須依法向地方政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也須依受害情形、致害動物種類、捕獲時期、工具、區域與數量等條件進行審查,避免過度捕獲造成生態干擾。

第四,捕獲工具受到明確規範,不是只要能抓到動物就可以使用。即使面對農損與有害野生動物管理,韓國仍把動物痛苦與生命尊嚴納入工具選擇的判斷。

臺灣長期消極應對

臺灣並非完全沒有山豬或野生獸類農損防治措施。近年林業保育署推動電牧器、電圍網補助,也將電牧線圍籬、簡易圍網等納入野生獸類危害農作防治方案,並建議採取防護、驅趕與捕捉等複合方式降低農損。

但與韓國相比,韓國已建立預防設施補助、農損補償、有害野生動物捕獲許可與捕獲工具規範等較完整制度;臺灣能見度最高的,仍多是電圍網補助、改良式獵具與個案式申請。傳統含彈簧的金屬套索雖已有禁用規範,但官方仍將改良式套索獵具作為農損防治工具之一。這也使得農損管理的討論,長期被侷限在「山豬吊要不要繼續用」或「要不要改良山豬吊」之間,而不是回到更根本的制度問題:國家是否已經給農民足夠的預防、補償、通報與專業協助?

當農民面對山豬農損時,國家提供的支持不應只停留在電圍網或改良式山豬吊,而應包括更完整的預防補助、農損補償、專業處理機制與獵具源頭管制。

農損從來不只是農民與野生動物之間的衝突。當政府沒有建立足夠完整的預防、補償與協助體系時,山豬吊便會持續被視為最方便、最廉價的選項;被忽略的不只是動物福利,也包括農民真正需要的制度支持。

韓國的經驗提醒我們,農損管理與動物福利並非只能二選一。國家可以積極處理農損、支持農民生計,也可以同時拒絕將高痛苦、具誤捕與救援延遲風險的套索型工具作為主要政策手段。臺灣需要的不是繼續把山豬吊包裝成農損解方,而是建立一套讓農民不必依賴山豬吊、也能有效面對農損的公共管理制度。

農損不能繼續靠山豬吊處理,農民也不該被迫用殘酷獵具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