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蘭縣知名觀光農場「張美阿嬤農場」前負責人王姓男子,因不滿員工離職後轉往同業任職,涉嫌以空拍機向對方園區投放含劇毒農藥的飼料,造成羊駝、梅花鹿及侏儒山羊死亡。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王男犯行屬無差別危害動物,以違反《動物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臺幣60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45歲的王男於民國112年間擔任張美阿嬤農場負責人,因不滿徐姓員工離職後轉往「星夢森林劇場」擔任動物經理,竟指示不知情的員工將苜蓿粒浸泡於由農藥托福松、巴拉刈與水混合而成的液體中,再以墨汁染色、曬乾,製成含毒飼料。
法院調查認定,王男分別於112年6月12日、24日及25日凌晨,前往宜蘭縣冬山鄉安農溪旁堤防道路,將裝有毒苜蓿粒的衛生杯綑綁於空拍機下方,操控空拍機飛至星夢森林劇場上方,藉由上下搖晃的方式投放毒飼料。
園區內侏儒山羊「小白」、梅花鹿「月月」及羊駝「多比」誤食後,陸續出現腹瀉、嘔吐、流口水等症狀,最後因農藥中毒死亡;另有侏儒山羊、梅花鹿及羊駝等6隻動物也出現中毒症狀,經緊急救治後痊癒。
星夢森林劇場員工於同年6月25日凌晨巡視園區時,發現空拍機出沒,循飛行方向追查至安農溪旁堤防道路,當場發現王男正在操控空拍機,隨即報警。警方後續搜索王男住處及車輛,扣得空拍機、苜蓿粒、農藥餘品等證物。
王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星夢森林劇場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告訴人也撤回毀損告訴,並同意法院宣告緩刑。
不過,法官認為,王男身為同業負責人,因私人恩怨以空拍機投放含毒飼料,造成複數動物死亡,且園區屬開放遊客進出的場所,幼童、員工或遊客均有誤觸毒物風險,嚴重危害動物生命及公共安全。法院認定,王男使用藥物致複數動物死亡,犯罪情節重大,不宜宣告緩刑,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2000元折算1日;扣案的空拍機等犯罪工具,宣告沒收。
濫用農藥毒害複數動物並非個案
過往投毒導致複數動物死亡的案例,還包括我們過去分享過的苗栗狗場犬隻遭毒殺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賴姓男子將土地出租給協會作為飼養流浪犬使用,卻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下午,駕駛小貨車前往狗場後方魚池,並在魚池與狗場交界處的圍籬外,將摻有農藥「托福松」的食物投入狗場內。
判決認定,狗場內2隻犬隻食用有毒食物後,因農藥中毒出現嘔吐、倒地等症狀,送醫後仍不治死亡;另有3隻犬隻因食用死亡犬隻的嘔吐物,也出現農藥中毒症狀。檢驗結果顯示,2隻死亡犬隻的胃內容物均驗出托福松成分。
法院審理時,賴男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只是到魚池清理落葉、垃圾,並未投毒。不過,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案發時可見不明物體自圍籬外飛入狗場,犬隻隨即聚集、低頭食用;且賴男也承認,畫面中持魚網、穿紅衣、戴橘帽的人是他本人。法院認為,賴男說法前後不一,辯解不足採信。
法院並指出,狗場內飼養犬隻眾多,賴男投入含毒食物時,本可能造成更多犬隻死亡或受傷;且其他犬隻僅因食用嘔吐物就出現中毒症狀,顯示農藥劑量非輕。法院認定賴男使用藥物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依《動物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新臺幣50萬元罰金。
全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仍維持一審判決,賴男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判決指出,第三審上訴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賴男所提上訴意旨,多屬對原審採證、認定事實及量刑判斷的爭執,並非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另其於第三審才提出與告訴人和解等新事證,也不得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最高法院最後駁回上訴,全案維持原判確定。

中毒身亡犬隻相片,影像來源為受害狗場粉專貼文
從過去到現在:法院如何看待惡意毒害動物
動平會過去曾在〈死了兩次的動物:法官為何輕判毒殺犯?〉一文中,整理毒殺動物案件的法院判決,並指出《動物保護法》於民國106年增訂第25條之1後,雖已針對「使用藥物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加重刑責,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但當時實務上仍曾出現法院未適用加重條文,或雖適用加重條文卻減刑、緩刑的情形。
當時我們關注的是:法院是否真正理解毒殺複數動物的惡性?「情節重大」是否能形成一致且明確的判斷標準?
相較於過往,近年已有更多判決適用《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並在具體個案中逐步呈現法院判斷「情節重大」的方向。從苗栗狗場投毒案到本案空拍機投毒案,法院皆從毒物危險性、受害動物數量、行為是否具有無差別危害、是否可能波及其他動物或人等角度,認定行為情節重大,並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或許顯示,司法實務對於毒殺複數動物的危害,已開始形成較過去更具體的判斷脈絡。
也因為這類案件往往高度仰賴監視器、現場照片、毒餌採樣、屍體檢驗、動物醫療紀錄等證據;若證據不足,即使社會高度懷疑,也可能難以定罪。也因此,每一起判決除了是對個案加害者的究責,也提醒主管機關與現場第一時間發現者,在毒殺案件發生的第一時間保存證據,仍是讓動物不被白白犧牲的關鍵。
動物基本權益的保障,反映了現代社會的文明素養。司法的裁決不應僅止於刑期數字的疊加,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喚起公眾對弱勢生命的同理與重視,進而建構更具實質尊重與法治共識的公民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