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倡議與報導 /從近期三個動保事件,看台灣為何需要「動保入憲」2026.05.15

近日媒體報導,雲林犬隻「豆子」遭持刀傷害案,因一審判決結果引發社會對動物法律地位的討論。 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內容,男子因不滿犬隻吠叫,持水果刀攻擊鄰居飼養的豆子,造成豆子身體受有刀創。 檢方以刑法「毀損罪」起訴,主張豆子因受創而影響與人互動,喪失作為寵物的陪伴效用;法院則認為,豆子傷勢雖曾嚴重,但外觀已康復,且仍能與陌生人建立互動關係,難以認定已喪失寵物的重要效用,最後一審判決被告無罪。

這起案件經部分媒體與社群貼文轉述後,被包裝成「汪星人出庭作證」、「狗狗太乖所以加害人無罪」或「法官和狗玩了20分鐘」等說法。這類敘事容易引發關注,卻也容易使公共討論偏離真正的法律爭點。豆子不是在法庭上「作證」,而是法院於審理程序中勘驗、觀察的對象; 法院觀察豆子的互動狀況,也不是單純「和狗玩」,而是在刑法毀損罪框架下,判斷檢方所主張的「寵物陪伴、互動效用」是否已達喪失或重大減損的程度。 

若公共討論停留在「法官冷血」或「狗太乖反而害自己」,就容易忽略更值得進一步檢討的是現行法制:現行動保法對未達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等嚴重結果的故意傷害,多以行政罰處理,使部分傷害動物案件未必能直接進入刑事處罰; 而當案件改以刑法毀損罪處理時,寵物又被放回財產法益的框架,法院便必須以「是否喪失或減損作為寵物的效用」來衡量一個受傷生命。 這種情緒化敘事能快速動員關注,卻可能削弱制度改革的精準度。

「豆子」案裁判書的附記看見目前法規在完整的動物保護上的障礙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附記中法官也指出在現行法律體系與用語中,寵物仍被定位為「物」與財產;但在飼主生活裡,寵物可能是每天清晨喚醒家人的陪伴,是回家後迎接人的家人般存在,也是長期照顧與情感投入後形成的生命連結。 對飼主而言,寵物受傷或受苦所帶來的痛楚,難以只用「財產損失」概括。(完整附記請見文末)

這件判決呈現的是司法程序中的法制落差:動物雖然是會感受痛苦、恐懼並與人建立關係的生命,但在現行刑事法律操作上,仍可能被迫回到財產效用或行政罰的判斷框架。 
 

 

當動物被當「物品」運輸

同樣在近期引發討論的台鐵行包車載運活體動物爭議,則呈現行政與產業層面的同一問題:當法規與行政流程未能充分要求各部門把動物福利納入制度設計,活體動物即使不同於一般貨物,也可能在實務上被接近一般貨物的方式處理。 

動保團體指出,大量雛雞、雛鴨、兔、鼠、刺蝟、寵物鳥等活體動物,被台鐵行包車載運,過程可能涉及缺水、高溫、不同物種混放,甚至與排泄物及死體共處;交通部也表示,過去確實未注意到動物福利,將與農業部討論改善。

這起爭議凸顯的,是活體動物在現行運輸與產業規範中雖非毫無規範,卻仍缺乏足以涵蓋多數商業流通動物、且具體可執行的動物福利標準。

當制度主要以重量、材積、運費與運送效率管理活體動物時,牠們的痛苦、恐懼、溫度需求、飲水需求與死亡風險,就容易被壓縮為物流成本與作業便利性的問題。

這也說明,動物在法規上的弱勢不只出現在法院,也出現在行政流程與產業規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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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患病動物的醫療需求卡在法規縫隙

伴侶動物及非經濟動物用藥爭議則進一步彰顯動物在現行法規架構中的弱勢位置。

犬貓等非經濟動物生病時,臨床上常因動物專用藥品不足必須仰賴部分人用藥品;但人用藥品的流通與管理,主要仍以人類醫療體系為中心未必能順暢回應動物醫療需求。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原預定2026年7月1日上路,卻因配套不足引發爭議,目前(2026年5月)農業部已註銷原發布令,並表示將與衛福部重新研議新辦法。

這場爭議不宜被簡化為獸醫、藥師或飼主之間的利益衝突。 更根本的問題在於動物醫療需求長期卡在藥品管理、部會權責、市場供應與臨床急迫性之間;當動物健康無法成為制度設計的重要考量動物福利仍可能在法規縫隙中被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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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案爭議到共同法制問題

從豆子案、活體動物運輸到伴侶動物及非經濟動物用藥可以看見彼此相連的制度現象: 當動物保護缺乏上位而穩定的法律位置,動物在司法中可能被放入財產效用框架,在運輸中可能被接近物流貨件的方式管理,在醫療制度中則可能被視為跨部會協調下的附帶問題———這些事件都反映出現行法制尚未為動物保護建立一致而穩定的制度方向。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026年1月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初審通過第1條修正動議,明定「動物為具感知能力之生命」,並以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為立法目的;但包括是否設置動保警察、用詞定義等其他條文,仍因意見分歧而擇期再審。

這代表台灣法制已有朝向承認動物不是普通財產、而是具感知能力生命的趨勢。但這項價值若只停留在普通法律層次,仍可能隨個別修法進度、部會權責與政策優先順序而受到限制,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思考,是否應在憲法層次建立更穩定的動物保護價值基礎。

動保入憲:補上國家保護動物的憲法義務

動保團體長期倡議動物保護入憲,意義正在於補上動物保護的相關缺口;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已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但條文並未明文納入動物保護。當普通法律已出現承認動物為具感知能力生命的修法方向,憲法是否也應確認國家對動物福利負有保護義務,已成為面對相關制度問題時值得嚴肅討論的法制選擇。 

需要釐清的是,動保入憲不是動物權入憲。動保入憲的重點,不在於以憲法取代所有具體修法,也不在於把動物變成人或主張動物取得與人相同的權利;它要建立的是國家保護動物福利的憲法義務,使動物福利成為立法、行政與司法解釋時必須納入衡量的憲法價值,而不再只是個別法律或個案處理中的附帶事項。 

民法上的動物非物化、動保法刑責修正、活體運輸規範與獸醫用藥制度重建,仍須透過具體法律完成;但動保入憲可以為這些改革提供共同的上位價值與政策方向,使動物保護不再只依賴個案補救、行政協調或零散修法。 

從司法如何看待受傷犬隻、行政如何管理活體運輸,到醫療制度如何回應伴侶動物用藥需求,台灣需要的不只是事後補救,而是更高層次的價值承認;動物保護入憲,正是為了讓立法、行政與司法能以較穩定的上位價值為基礎,逐步建立更完整的動物福利制度;這也是台灣若要邁向更成熟的動物保護法制,必須面對的制度課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81號裁判書節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81號裁判書(以下照錄裁判書附註部份全文)

附註:

在法律體系跟用語中,寵物只是「物」,僅僅只是財產的定位,但在飼主的生活裡,那個生命是每天清晨喚醒家人的鬧鐘,是推開家門後第一個撲上來的擁抱,是深夜裡無聲傾聽所有委屈的忠實夥伴。毛小孩對現代人的意義,早已等同於「不具血緣的孩子」。在少子化與人際疏離的當代,我們與毛小孩之間建立了一種純粹且深刻的依戀關係,這種關係不帶有社會面具的偽裝,而是一種全然的託付。

我們看著牠從蹣跚學步到老態龍鍾,照顧牠的飲食起居,為牠的病痛徹夜難眠。這種長期投入的時間與情感,在心理層面上,與養育子女的過程幾乎無異。對飼主而言,那種失去或看見其受苦的痛楚,絕非「財務損失」四個字可以概括,那是生命中一部分靈魂隨之而去的惆悵與失落,正是這種「情感上的孩子」與「法律上的財產」之間的巨大落差,成了當前司法規範和人民情感間巨大的鴻溝。

當前的法律構成要件,仍停留於保護「物」的完整性,而非守護「生命」的尊嚴,在法律的天平上,一個毛孩子的所受到的傷害可能被簡化為市場價格的增減;但在飼主的心中,那是這輩子再也無法複製的唯一,這種認知上的斷層,使得法官處理本案時,即便做出了正確的判決,也難以撫平當事人心中的創傷,所以法官仍必須嚴厲的譴責被告魯莽行徑,被告絕對不能誤以為這樣的判決結果代表自己所作所為不該被非難,只是在目前法律的限制下,無法給予相對應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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