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宜蘭發生一起被媒體稱為全台首宗「空拍機投毒案」的案件:一名農場負責人因不滿前員工離職跳槽、形成競爭,涉嫌預謀操控空拍機飛越對手園區,投下摻有劇毒農藥「托福松」的餌料。這場運用科技手段的預謀犯案,造成園區內多隻動物在誤食毒餌後中毒死亡。
檢方認為被告身為農場經營者,理應更尊重動物生命,卻僅因商業糾紛便對無辜動物下毒手;且犯後初期狡辯卸責,因此檢方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及《刑法》毀損罪提起公訴,並向法院建請從重量刑。
目前全案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而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或將再次檢驗台灣司法在面對毒殺動物案件時,會以何種方式守住生命正義。
《死了兩次的動物》:過往判決中的無力感
先前我們分享過《死了兩次的動物:法官為何輕判毒殺犯?》專文中,可以看見司法實務在毒殺案件上曾經呈現的無力感。
我們整理出一個令人氣餒的現象:有些案件即使造成複數動物死亡,被告只要主張自己是因不滿吠叫擾鄰、環境困擾,或為了驅趕會追車、破壞農作物的遊蕩犬而投毒,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把這些「背景因素」納入考量,導致外界感受到「刑度偏輕」或「難以形成嚇阻」的落差。若被告進一步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實務上也常被作為量刑時的重要參考因素。
當「和解/賠償」成為關鍵變因時,動物的生命價值容易被社會感受為可用金錢折抵的損害;一旦被告展現悔意並賠錢,刑罰的威嚇力便可能被稀釋,這讓許多飼主與動保人士感到挫折,彷彿動物死於毒藥之後,又在「未能充分回應其生命價值」的判決結果中死了第二次。
苗栗賴案:最高法院確立的司法新視角
這幾年定讞的「苗栗賴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為我們帶來了司法判決的新視角。
該案中,被告因不滿鄰近狗場吠叫而投毒,雖「僅」造成兩隻犬隻死亡,但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即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且未宣告緩刑。即便被告在上訴期間補提和解書試圖爭取輕判,仍被歷審法院駁回,維持實刑定讞。
賴案判決明確指出了「從重論處」的關鍵邏輯:
第一,潛在危害極大:投毒區域飼養約30隻犬隻,劇毒農藥具有造成大規模死傷的風險。
第二,遏止暴力升級:判決書引用立法理由強調,加重刑責之目的在於「針對情節重大者...有暴力犯罪之潛在高風險... #避免目前殺害動物者, #未來升高為對人命之傷害」。
第三,情感連結:判決書肯認現今社會多將犬貓視為「家人、伴侶」,殺害犬隻對飼主造成的痛苦極大,故認定符合「情節重大」。
此判決確立了一項重要原則:解決糾紛的動機(如噪音)不能合理化毒殺手段,且事後的和解,也不再是規避入監的免死金牌。
從「毛小孩」到「農場動物」:生命本質的再思考
宜蘭案的受害者是羊駝、梅花鹿與山羊。儘管對一些當作寵物 / 同伴動物的飼養者而言,這些動物是朝夕相處的夥伴,情感連結深厚;但在傳統分類上,牠們常被優先視為具有產值的「經濟」或「展演」動物,而非單純的「伴侶」。未來法院是否會受限於這樣的物種標籤,忽略了人與動物間真實的情感羈絆,進而在量刑上產生差別待遇?
而這兩起案件皆使用劇毒農藥「托福松」。依據賴案的勘驗紀錄,動物誤食後會經歷「嘔吐倒地、抽搐、口吐白沫」的劇烈痛苦直至死亡。這種毒劑造成的生理折磨,在「毛小孩」與「農場動物」身上並無二致。無論是梅花鹿或羊駝,牠們同樣具備發達的神經系統,同樣會恐懼、會感受到疼痛。
《動物保護法》第一條明文揭示「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立法目的,受保護對象從未限定於「寵物」。若司法僅因受害對象非犬貓,就降低對行為惡性的評價,恐難以彰顯法律尊重生命的初衷。宜蘭案將是台灣司法能否跨越「物種偏好」、真正落實法律對所有生命同等尊重的重大考驗。
私刑毒殺不是解決問題的選項
無論是宜蘭案的商業競爭、賴案中被告所主張的噪音困擾,甚至是社會上層出不窮、針對遊蕩犬貓的毒殺事件,我們理解人與人、人與動物之間難免存在摩擦。然而,這些「問題」在法律與道德的天秤上,都絕不能成為投毒的正當理由。
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很多種,尋求法律途徑、行政協調或物理性的阻隔,都是文明社會應採取的手段。選擇使用毒藥,不僅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新的悲劇,造成無辜生命的痛苦死亡,並可能擴大風險範圍。
從賴案的定讞可以看見:在符合《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等規定、且被認定「情節重大」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面臨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與高額罰金的法律後果;而對於宜蘭空拍機投毒案,我們也期待司法能以一致且可被檢驗的說理與標準回應社會的疑問,讓正義得以伸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