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保時事 /(2025)動保法修法草案初審:第1條寫入「動物具感知能力」2026.01.31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026年1月28日審查《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雖然關於遊蕩犬貓管理等條文因爭議保留、擇期再審,但第1條修正動議已在朝野共識下完成初審。初審條文定:「動物為具感知能力之生命,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

有些人可能視此為缺乏強制力的道德宣示;但若未來草案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第1條把「具感知能力」明文化,將可在動保法體系內提供更清楚的解釋起點,讓主管機關與法院在說理時更容易援引,並提高判斷基準的一致性。

司法先行的困境:在「物」的框架下尋求突破

在我國現行《民法》的財產法框架中,動物通常仍被當作「物」來處理。就傳統損害賠償的思考方式而言,案件往往以修復費用或市價等財產損害為主;至於飼主因喪失寵物所受的精神痛苦能否獲得填補,仍須回到民法侵權體系的請求權基礎與個案要件來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引發討論。相關整理指出,該判決在說理上強調動物與一般無生命財產不同,並以「介於人與物間之獨立生命體」作為論理起點,進而在個案中肯認飼主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然而,這類進路也顯示司法先行的侷限:在缺乏更明確的立法語言之前,不同案件與不同法官的說理方式未必一致,判決路線仍可能分歧。

讓「感知能力」成為共同的解釋起點

若未來第1條修正完成立法程序並施行,其核心效果較可能體現在「解釋與衡量」:透過明文承認「動物為具感知能力之生命」,使動保法在目的層次的價值取向更清楚,也讓行政與司法在處理動物福利相關概念時,有更一致的說理出發點。

這可能帶來兩個較具體、也較不易被挑戰的效果:
第一,降低說理成本:未來在處理涉及動物福利與傷害的案件時,法院與主管機關更容易把「具感知能力」作為衡量因素,讓判斷理由更完整、更一致。

第二,福利評估更周延:承認感知能力,至少意味著在評估是否「適當照護」、是否構成不當對待時,更有理由把恐懼、長期緊迫等可能反映動物狀態的因素納入整體觀察;但是否達到法定的「虐待」等構成,仍須依現行法定義、證據與個案情節判斷。

國際比較:從入憲到民法典的「感知能力」明文化

放眼國際,「不再把動物完全等同一般財產」並非孤例,而且常見於不同法律位階;同一位階內也可能存在不同表述方式。
在最高位階(憲法、基本法或同等位階)方面,部份國家直接把動物福利提升到憲法層級。例如瑞士在憲法中承認生物的尊嚴;德國、奧地利、盧森堡與埃及將動物保護列為國家目標,要求國家在治理上負有保護責任;印度憲法更明確要求公民對生物懷抱慈悲心。也有國家採取「禁止虐待」或「禁止殘酷對待」的寫法,例如巴西與俄羅斯,均在憲法層級設下界線,要求由法律具體規範動物免於不當對待。

至於一般法律或民事法典層級,常見作法是在法律中明確標示動物的「非一般財產」特性。例如法國、哥倫比亞、西班牙及加拿大魁北克省,皆在民法中明文定義動物為「具感知能力的生命體」;紐西蘭、智利與秘魯則在動物福利法中正式承認動物具有感知能力。另一種常見模式是「非物化」的立法技術,如奧地利、德國、瑞士、荷蘭、波蘭、葡萄牙及捷克等國,均在民法典中明定「動物不是物」,將其與一般無生命物體區隔。此外,瑞典的法律更進一步,承認動物具有獨立於人類利用之外的「內在價值」。

而台灣本次修法即使不直接更動《民法》對權利客體的基本架構,但若未來完成立法並施行,至少可在動保法體系內把「感知生命」的價值語言寫得更清楚,也可減輕過去在「將動物完全等同一般財產」框架下的說理壓力,讓規範語言更貼近社會對動物福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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