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倡議與報導 /面對無法繼續飼養的困境,飼主也應盡的最後責任2025.11.01

任意棄養寵物不只是道德問題,也是違法行為

任意棄養動物是違法的,無論是將牠們棄置街頭或置之不顧,都違反了《動物保護法》。

依據該法第 5 條與第 29 條規定,飼主有妥善照顧並不得任意棄養的法律義務。違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若棄養行為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更可能觸犯第 25 條刑責,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飼主無法繼續飼養寵物時...

現實生活常有突發變化,的確可能出現無法繼續照顧寵物的情形,例如:

  • 飼主本人或主要照顧者因重病、意外或失能甚至死亡,無法親自照料。
  • 家庭遭遇嚴重經濟困境,導致日常支出無法負擔。
  • 長者因身體或記憶退化,無法提供穩定照護。

以上狀況若勉強飼養,反而可能讓動物的生活品質惡化。此時,飼主(或可提供協助的親友)應採取更妥善的因應方式,例如:

1. 尋找可信任的認養對象
透過親友、社群或動保平台媒合願意接手的飼主,但務必確認對方有穩定環境與照顧能力。#切勿因急迫而草率交付。

2. 尋求動物收容或中途機構協助
若一時間找不到合適接手者,可聯繫當地動保團體。有些機構能協助宣傳、媒合認養人,或提供短期安置,確保動物安全過渡。

3. 考慮暫時寄養或照護
若經濟或生活狀況預期可改善,可選擇合法的寵物旅館暫時寄養,讓動物仍能獲得適當照護。

不任意放手—為寵物找到出路:負責任的結尾

飼主的責任,不僅是日常的關愛,更是困難時的擔當。若真有無法繼續照顧的難處,也應冷靜、積極地為寵物尋找安全的下一個家,而非選擇最不負責任的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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