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保時事 /台灣歷史性判決:保育團體可代表野生動物提告!2025.04.26

白海豚長期因離岸風電開發所帶來的噪音與污染受到威脅,族群數量持續減少。根據《NOWnews》報導,為了保護白海豚生存,媽祖魚保育聯盟於2021年底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經歷多年努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25年作出劃時代判決,首次認定保育團體可以代表白海豚提告,為野生動物爭取法律上的權益。

法院指出,野生動物如同無行為能力之兒童,無法自行發聲捍衛權益,因此必須由具代表性的保育團體,如父母之於兒童般,代為發聲與提起訴訟。此舉引用了《野生動物保育法》關於委託民間團體參與保育工作的規定,強調野生動物保育需結合公私部門力量,才能達成永續環境的目標。法院也認定媽祖魚保育聯盟長期從事白海豚保育工作,且實際參與相關開發案的環評程序,因此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與訴訟資格。

此判決不僅是白海豚保護的重要里程碑,更為台灣未來其他動物,如石虎與台灣黑熊的保育開啟新的法律途徑。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常務理事陳憲政指出,這次判決突破過往法院對保育訴訟當事人適格的嚴格限制,象徵公民團體終於能為無法發聲的動物發聲,為保育事業帶來劃時代的進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度訴字第 867 號判決》部份摘錄
  • 「....在野生動物棲息環境開發建設之情形,受影響利益是屬分散及被稀釋,在開發建設係騷擾(干擾)野生動物,而非利用該動物獲取效益之情況下,不會明顯有某群體的自然人權益受到影響,野生動物如同無行為能力之兒童一樣,無法為自身權益發聲,勢必由具充分代表性者,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一般,可為野生動物受騷擾(干擾)等侵害時提起訴訟。此由野保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保育,第12條規定要求主管機關或受託團體為執行保育計畫,得派員調查並實施保育措施,足知野生動物保育之立法目的,無法僅憑公部門ㄧ己之力達成,尚需結合私人之力量,尤其在環境政策上需有適格私部門之參與機制,始得達成。」
     
  • 「....海洋生態環境,僅憑公部門力量顯有不足,需結合私部門的參與,集合多元角度的公益,始得有效保護。結合野保法及海洋保育法之保護策略,及保育海洋生物之制度性措施,足認立法上寓有私部門一定團體得為保護海洋生物不受騷擾(干擾)、其棲息環境不受破壞之利益,就特定海洋保育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事項提起行政訴訟之意旨。」
     
  • 「...至何私部門團體可提起訴訟。依上開野保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請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保育,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受託團體得實施保育措施之規範意旨,堪認曾受主管機關委託從事保育,或實施保育措施之團體,為有效執行或實施保育作為,就相關行政措施應具充分代表野生動物權益之法律上利益,允其替無法為自己說話的野生動物發聲。即於其棲地遭開發建設,就是否為影響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利用等情形(野保法第8條第1項),請求法院予以審查。該受託團體即屬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性質上相當於野生動物族群之法律程序監護人,得代表其棲息環境保護之立場提出訴訟。」

(完整判決可由下面連結轉進閱讀)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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