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些犬隻傷人事件源於長期籠鍊
從2021年屏東比特犬致命攻擊事件,到2024年秋田犬導致兒童重傷的案例,這些悲劇背後的共通點皆指向一個核心問題:涉事犬隻皆處於長期鍊養狀態。
有些民眾有「把狗鍊養」可以避免犬隻傷人的迷思,但根據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1994年的研究,長期拴鍊的犬隻攻擊人類的概率是自由活動犬隻的2.8倍,其中兒童尤為高危群體。同時,美國獸醫協會進一步指出,長期鍊養會加劇犬隻的攻擊性行為,構成對社會安全的潛在威脅。
在台灣,不當鍊養犬隻的問題長期存在。這些狗隻多被視為「看門工具」,長時間被限制在狹小空間,忍受惡劣環境與缺乏照護。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數據顯示,近五年內共接獲約2,800件不當飼養投訴,部分犬隻因缺乏活動與照顧而出現健康問題,如皮膚病、肌肉萎縮,甚至有因極端天氣致死的案例。

鏈條過短、飲食骯髒,如此長久飼養對動物會造成不良的影響
不當飼養不僅損害動物福利,更帶來公共安全與社會成本的雙重挑戰。
一方面,攻擊事件加重醫療與法律資源的負擔;另一方面,因犬隻攻擊行為引發的恐懼與衝突也影響社區和諧。同時,長期鍊養對犬隻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進一步加劇人犬衝突的風險,顯示改善飼養觀念與管理方式的迫切性。

無妥善遮蔽的鍊養環境
法律上對「騷擾、傷害動物行為」的定義均缺乏明文規定,例如,長期籠鏈導致動物的心理傷害有無構成動保法所禁止的「傷害」?或以惡劣飼養方式,長期使動物遭受疼痛或痛苦,構成「傷害」嗎?現今動保法只在發生「致動物傷害」或「動物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這類「成傷」結果時才處罰,如此一來,若不「成傷」,豈不受處罰?例如將動物綁住,連續數日曝曬在烈日下,且無提供飲水,動物未必成傷但痛苦萬分,台大法律糸林明鏘教授認為這種「要成傷才有刑事處罰」的立法實屬立法漏洞。

這樣不當籠養的景象,在台灣許多地方都可見到
針對台灣普遍惡劣飼養的籠錬犬,法律能有多大程度改善籠鍊犬處境?實務案例上,有狗因繩子過短,睡覺和便溺只能同處,但行政機關認為「繩子長於動物身形,可臥下」因此合法。或有狗被關在和身體大小一樣的籠子裡,行政機關卻以「能夠轉身」認定其飼養符合動保法規定的「有充足伸展空間」?
由於蒐證上困難與調查不足,地方主管機關能有效進行調查,並舉證成案不到二成,法規上也無具體量化標準,例如何謂「充分伸展」「充分戶外活動時間」「適量遮蔽」「乾淨」等,因此,實務上往往只能以勸導取代實質處罰,對於種種惡劣的飼養方式,最後只能姑息容忍。

長期鍊養造成脖子皮膚的傷口
這些有關動物福利的規範過於籠統,導致第一線的動保人員在面對各種不當飼養案件時,缺乏明確的勸導和處罰標準,出現法律亮麗、執法慘淡的現況。為改善籠錬犬的福祉,法律能如何改進?政府應將《犬隻飼養與照顧指南》納入執法標準,以便動物稽查人員有效執法。此外,將指南入法,也有助於提升公眾對動物福利的基本認知,促進整體社會對動物保護的重要性和責任感的認識,進而改變民眾對動物飼養的觀念。

籠子過小且骯髒,對狗狗的身心都有不好的影響
如何改善不當籠鍊的養狗風氣?
- 制定具體量化的飼養標準與稽核指標
- 建立基於國際動物福利指標 (如IEK標準) 的現場檢核表,明確規範「充分空間」、「戶外活動時間」(如每日不少於2小時)、「遮蔽設施」及「衛生條件」的具體要求。
- 將《犬隻飼養與照顧指南》納入執法參考,為動物稽查人員提供明確的執法依據,建議推動部份標準的法制化,以確保《動物保護法》第五條能有效落實。
- 加強縣市動保機關宣導與執法力度
- 要求各縣市動保機關積極宣導「正確飼養方式」、「飼主責任」及「人狗互動」,並加大對不當飼養行為的執法力度,預防犬隻攻擊事件。
- 制定多元化宣導計劃,包括社群媒體、學校教育、社區工作坊等,以提高公眾對動物福利的認知和參與度。
- 推廣動物福祉與虐待定義的教育
- 強調動物福祉的五大領域(生理需求、行為需求、心理需求等),並明確「不作為」造成動物傷害亦屬虐待的法律定義。
- 通過教育活動和宣傳,改變公眾對於動物飼養的傳統觀念,促進更人道的飼養行為。

骯髒的飲水與環境(可以看到地上許多糞便無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