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保時事 /故意摔死寵物烏龜,犯案者被罰二十萬元!2024.09.05

2023年8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一起涉及動物保護法的案件做出判決,裁定新北廖某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故意傷害其飼養的寵物巴西龜,致該烏龜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最終死亡。法院判處廖某拘役20天,並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

根據起訴書指出:廖某在2023年9月某日,於酒後多次重摔其所飼養之寵物巴西龜,致該巴西龜受有腹甲裂、甲殼破損、嚴重內出血及氣腹等傷害,並於隔日重傷不治而死亡。

根據裁判書所示,法官認為這種殘忍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動物保護法第6條「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規定,更讓人質疑施虐者是否對自然生命懷有應有的尊重!而廖某作為一名成年人,應該承擔照護寵物的責任,不應失控行為造成無辜生命的喪失無視動物保護法的尊重動物生命的立法意旨!

飼養、管領任何動物都應負起責任

我們過去也曾經分享過散播不當對待狐獴影像、惡意殺害金魚、鳥店管理店內鳥類不當等民眾因此受罰的裁判,而前不久也有另一個判決為飼主因對所圈養的兔子、烏龜、寵物鳥、寵物鼠與魚等眾多動物因不作為、沒有妥善照顧致動物死亡,最後飼主判拘役20天,並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的判決!

由這些判決可以看到,見現在動物保護法保護對象已經不是過往較多裁判的犬、貓動物而已,動物保護法開宗明義定義的的動物(即第二條所示的「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權益也越來越重視了!

每個飼主、管領者都應該以更高的標準來對待我們身邊的動物,確保它們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避免因疏忽或不當照顧而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善待動物,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我們應有的道德選擇。

動物保護法保護的不只犬貓!過去也有惡意致死被人飼養的金魚遭罰的判決存在
本例相關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