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年前使用獸鋏傷害保育類野生動物有了判決....
前陣子有一則《放捕獸夾獵殺水鹿 2男子分別被判刑6個月、8個月》*1的報導出現;案件內容為2019年時,高雄民眾陳男不滿水鹿破壞香蕉園造成農損,故與友人劉男於香蕉園放置捕獸鋏陷阱導致水鹿死亡。
此案因農損但未經過申請獵捕動物,使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禁止使用的獸鋏,最後導致保育類野生動物死亡 ,最後此案法院依照兩嫌智識與家庭狀況,判決陳男處六個月徒刑、劉男處八個月徒刑。(詳情請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2 )
今日,民眾依然可以容易購買到違法獸鋏
近年政府、動保團體經常宣導、呼籲捕獸鋏禁止任意販售使用,儘管在2021年《動團:禁用獸鋏2法現矛盾 串聯促修野保法跟進》*3政府曾說「從民國104年至110年3月底,全國獸鋏稽查及檢舉案計5萬3973件,行政裁罰66件,即為改善過程,全面禁用在遏止使用上會有更進一步的效應。」
但時至今日,民眾依然可以用簡單的方式購買獸鋏---- 透過臉書平台廣告

如今年初媒體報導《臉書成違法溫床?違法賣獸鋏 農委會抓不到》中,就提到當下「臉書販賣獸鋏」的問題,而農委會表示因法規與臉書公司規定等無力管理。而這兩個月,協會亦接獲許多民眾通報有見到該業者販售獸鋏之廣告投放,其投放目標設定為台灣地區民眾,足可見境外業者的囂張態度。

目前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法者可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野生動物保育法則是表示一般情況禁止使用獸鋏,但特殊情況(如非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後可能可以使用(也因此目前「持有」獸鋏目亦無法可管);當前對獸鋏無法完全禁用或缺乏相關管理機制,或許是業者肆無忌憚在網路販售的原因吧?
如果看到臉書或社群平台、購物平台販售捕獸鋏你該怎麼作
- 截圖並向臉書平台檢舉(但是否有成效端看臉書平台如何處置)
- 如出貨地點在台灣,請通報台灣各區動保單位。
參考資料
*1.《放捕獸夾獵殺水鹿 2男子分別被判刑6個月、8個月》中時,2023.02.15
*2.《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3.《動團:禁用獸鋏2法現矛盾 串聯促修野保法跟進》中央社,2021.04.30
*4.《臉書成違法溫床?違法賣獸鋏 農委會抓不到》自由時報,2023.01.04
